公司认缴出资10亿元, 股东实缴后合法“抽逃”的唯一办法!

新闻动态 2025-05-22 06:22:36 197

齐精智律师

这个世界最大的真相就是无常!

2014年“大众创新,万众创业”的口号声仍在耳边振聋发聩,2024年7月1日的新《公司法》就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5年内实缴到位。

2014年认缴出资的10亿元的股东该怎么办?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公司已经负债但没有诉讼的情况下,股东实缴出资10亿元后,公司又将该笔实缴出资对外增资到第三方公司,增资后持股比例小于10%。这样就可以在股东实缴出资后,公司债权人不能执行第三方公司里的10亿元实缴出资。股东合法合规的将实缴出资“抽逃”,股东既完成了10亿元的实缴出资,该实缴出资又以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留在了公司。

本文不追浅陋,分析如下:

一、公司处在已经负债但未诉讼阶段,股东减资、抽逃、借款、转让股权、支付虚假合同款均不能达到股东合法“抽逃”出资的目的。

1、公司处在已经负债但未诉讼阶段,股东违法减资后,股东要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责任。

《公司法》规定:公司减资时,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发布减资公告。但是公司在工商局办理减资工商登记时,工商局只要求公司提供减资公告,并不要求公司通知已知的债权人。

这就导致,但凡是在工商局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的,99.99%的公司都是违法的。

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违法减资的股东,要求其承担公司清偿不清的补充责任。

2、股东利用过桥资金实缴出资10亿元后,该笔资金又回流到过桥资金公司,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,为被执行人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修正)第十八条: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为被执行人,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3、股东实缴出资10亿后,股东又以借款的方式拿走,股东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。
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58号)的规定,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10亿元✖20%=2亿元,个人所得税。

4、股东认缴出资10亿元,未实缴前转让认缴股权的,股东承担补充责任。

新《公司法》第88条: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,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;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,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。

5、股东认缴出资10亿元,公司虚构采购货物或者劳务合同,向第三人支付货款或劳务款。

股东认缴大金额出资后,即使股东实缴到位后,公司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,比如:发工资、交房租等你很难短时间内消化掉,有些股东就想用公司与第三人虚构采购货物或劳务合同的方式,将股东实缴出资以货款或劳务款的方式打给自己控制的第三人。

这个办法最大的问题是,你虚构了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购货合同,该虚构行为发生在诉讼中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,发生在执行中可能构成拒执罪。

即使不构成虚假诉讼罪、拒执罪,申请执行人知道公司采购货款第三人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,举报到税务局面临的罚款、滞纳金,也是无法承担的。

二、股东实缴出资10亿元后,公司将10亿元增资到第三方公司,增资持股比例小于10%。

股东实缴出资10亿元后,股东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。公司收到10亿元实缴出资后,又将该笔实缴出资增资到第三方公司,并持有被增资公司小于10%的股权。

公司以对第三方公司股权为对价丧失10亿元的资金的所有权,第三方公司以出让小于10%股权为对价获得10亿元资金的所有权。

即使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入执行程序,只能查封、评估、拍卖公司在第三方公司小于10%的股权,而不能执行第三方公司账户里的10亿元实缴出资。

该10亿元的实缴出资的所有权即处置权,均属于第三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。

综上,股东实缴出资10亿元后,公司将10亿元增资到第三方公司,增资持股比例小于10%。公司债权人不能执行第三方公司里的10亿元实缴出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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